宣導

2017/07/10

【106年青春專案-防止危險駕車宣導】

  鑑於暑假期間,青少年於閒暇之餘,在好奇心驅使及同儕鼓動誘發下喜好利用連續假期深夜群聚競速、競駛等危險方式駕車,以速度刺激滿足渠優越感及虛榮心,不但本身寶貴生命陷入險境,更引起社會大眾反感。 危險駕車易造成事故發生,請家長鼓勵子女從事正當休閒活動,並多加留意青少年駕駛車輛時勿違反各項違規(如未戴安全帽、無照駕駛、改裝車輛及危險駕車等),本所將針對危險駕車行為,增加勤務強度,以有效打擊不法,維護交通安全與治安環境,提醒各位駕駛人駕駛車輛應遵守交通規則,勿有僥倖心態,共同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、安寧及順暢。   防止危險駕車相關法條:1.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: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:   一.在道路上蛇行,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.行車速度,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。(嚴重超速)三.任意以迫近、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,迫使他車讓道。四.非遇突發狀況,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、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。 五.拆除消音器,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。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,並吊銷其駕駛執照。 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1項規定,或在道路上競駛、競技者,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,000元以上90,000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。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1款、第2款或前項行為者,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;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1項第1款或前項行為者,沒入該汽車。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、第3項規定者,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;未滿18歲之人,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21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,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。     2.依刑法第185條之規定:損壞或壅塞陸路、水路、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關心您! Learn More